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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长拘传有哪些条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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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唤是指人民、人民和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、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。如果传唤不到的话,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拘传。刑事诉讼法规定:人民、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,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以拘传、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。拘传,是指机关、人民和人民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,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。根据刑事诉讼法、最高法解释等有关规定,拘传应按下列程序进行:

1、拘传应当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呈请拘传报告书》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由县级以上、人民检察长、人民院长批准,签发《拘传证》(称为拘传票)。《拘传证》上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籍贯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案由、接受讯问的时间和地点,以及拘传的理由。

2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,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、县内进行。机关、人民或人民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,应当通知当地的机关、人民或人民,当地的机关、人民、人民应当予以协助。

3、拘传时,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《拘传证》。执行拘传的或者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对于抗拒拘传的,可以使用诸如警棍、警绳、手铐等戒具,强制到案。

4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,应当责令其在《拘传证》上填写到案时间。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,讯问结束后,应当由其在《拘传证》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。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,侦查人员应当在《拘传证》上注明。

5、讯问结束后,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、逮捕条件的,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。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,应当将其放回,恢复其人身自由。

6、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,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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